沒有備案的開鎖個人,由于行業內對于相關規定非常模糊,可能也會有一些地區出臺一些規定,就以所在地區的規定為準了。但是不能否認的一點就是鎖匠對“房屋被打開”的事實,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而現實中,要求開鎖者也可能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,因此必須進行備案登記。
從事開鎖的有公司和個人,宣傳的方法大部分都是通過貼開鎖電話小廣告進行宣傳。這些開鎖小廣告,有一小部分上面用了公安局的警徽標志,寫著110聯動開鎖換鎖,公安備案,工商注冊,這個標志非常顯眼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》有規定,警用標志是會同其他有關機關管理的。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制造、販賣、使用,如果一旦有違反這個法規的情況出現,那么違法人可能會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警告,還要罰款,罰款范圍在違法所得五倍以下。
所以不能把公安警徽印在小廣告上了,這是因為公安局他是在人民心目中維護正義,是屬于公權力機關,為了得到用戶的信賴,自己擅自在開鎖廣告上用上這樣的標識,就是為了讓廣大群眾放心,而且還給人感覺是有公安部門背后的支持。為了避免群眾有這樣的誤會,那么就一定得禁止開鎖師傅用公安警徽給自己做宣傳。我國法律就制定了這些法律條文加以約束,不能隨便一個人就可以濫用公安警徽。
